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畜禽养殖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沪环函〔2023〕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管理,我局对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98-2018)组织开展修订,形成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23年12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生态处或标准编制单位。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sthj.sh.gov.cn)“法规政策标准”栏目检索查阅。
联 系 人:周佳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 编:200003
联系电话:(021)23117312
传 真:(021)63736072
电子邮箱:jjzhou@sthj.shanghai.gov.cn
联 系 人:杨静仁(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508号
邮 编:200233
联系电话:(021)64085119 转 2306
传 真:(021)64758279
电子邮箱:yangjr@saes.sh.cn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
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污染源监测
相关资料下载: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hbzhan@vip.qq.com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在线,转载请必须注明环保在线,https://www.hbzhan.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