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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3年12月04日 15:44:41 人气: 21748 来源: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0371-66309180
 
  邮  箱:hntrb2016@163.com
 
  文件要求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完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机制。
 
  一、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管 理单位(承担临时土地使用权人责任)或土地储备机构要依法依 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 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国 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用地分类代 码为 07、08)的地块(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包括用途 变更为含“一住两公”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块。“一住两公”用 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三)拟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土地用途的或拟收回、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拟(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拟变更用途的从事过有 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 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 置活动的用地。
 
  二、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
 
  (一)加强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 上应当在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后,并拆除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 水污染的设施、设备,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及废水,且剩余建(构) 筑物不影响布点采样的前提下开展,防止因二次污染重复调查。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要采取相 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还应制定包括应 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二)从严管控拆分地块调查。原则上地块不得拆分开展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需拆分的,要充分考虑地块规划 用途、地块原空间布局、污染状况以及开发时序等情形,并经省 级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优化部分用地调查流程。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的地块,其调查报告评审可简化为专 家函审。对于成片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整体开 展调查。
 
  (四)严格建设用地调查质量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 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 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等文件要求,督促第三方从业单位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在调查过 程中要使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手持终端同步 开展内部质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 况进行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第三方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每年 7 月 5 日、1 月 5 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上半年、上一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对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开展质量抽查。
 
  三、完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机制
 
  (一)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全国建 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疑似污 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名录、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土壤污染重点 监管单位清单等相关信息。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 门共享土地收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 用地地块信息(含土地出让、划拨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同 时将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详细规划、土地供应与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状况等信息纳入国土 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 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依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结果,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 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三)注重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 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原 则上,“一住两公”等敏感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活动完成后再投入使用,防止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影 响周边群众。
 
  (四)严格土地收储供应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涉 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的土地收储、供应计划时, 以及某个(批)地块供应前,要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同 时加强对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收储、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变更 等环节的监管,原则上要在土地储备入库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作为必备要件纳入土地收储卷宗, 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收储项目成本。土地收储决策机构召开联席会 议时,自然资源部门要提前共享土地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 及时核查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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