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批准发布《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T 1288-2023),文件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文件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天津市海水养殖单位(户)养殖尾水、海水养殖尾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
文件明确,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当有单项指标超过排放限值时,将判定海水养殖尾水不符合排放要求。
本文件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海水养殖单位(户)和海水养殖尾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标准全文见附件。
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尾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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