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24年8月1日,《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颁布,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新修改的条例共8章55条,从总则、监督管理、分类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幅度超80%,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源头防控
比如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提出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规定的退让距离,退让区域内不得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是强化分类管理
对于工业噪声。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对于建筑施工噪声。规定建设单位设置噪声污染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施工单位按规定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于交通运输噪声。明确先房后路、先路后房、既有路房三种情形下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开展广告宣传;在中小学校等周边,不得开设娱乐场所;在公共场所开展体育锻炼的,应当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是推动社会共治
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噪声受理、举报处理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的管理责任。
来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合肥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原标题:《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噪声污染防治,噪声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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