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涉水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不断压实涉水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有力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现公布两起涉水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请市、县(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认真学习借鉴。
忻州市某肉业有限公司无证排放屠宰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肉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屠宰废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周边荒地。经查,该公司年屠宰生猪16万头,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的要求,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51万元。
针对后续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拒不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启示意义
实践中,部分单位将本属于“农副产品加工类”的“屠宰及肉类加工”与“畜牧业”相混淆,认为属于畜禽养殖类企业,应当由乡镇(街道)政府实施管理。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明确执法对象,将“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无证排污且拒不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不仅及时制止了大量屠宰废水污染环境,而且强化了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监管成效。
晋城市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某污水处理厂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随即开展现场核实。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正常、定期比对报告均在有效范围、在线监测设施和上传平台数据一致,超标事实属实。造成出水超标排放的直接原因是进水水质严重超过其设计标准,且未配套建设调节池进行缓冲。但该污水处理厂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除第一时间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及时开启暂时空闲的生化反应池接纳来水,作为应急调节池使用,并通过增加药物投放量、延长曝气反应时间积极应对处理。
二、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59万元。
该污水处理厂依法提起听证,提供了超标排放阶段进水数据,证明进水水质远远高出接纳水质标准,同时也采取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申请减轻处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从轻处罚的情形】第一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该污水处理厂实施从轻处罚,减少20%的罚款。
三、启示意义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既保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的“力度”,也体现宽严相济、文明执法的“温度”。超标排放污染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但考虑到当事人发现问题能够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采纳其合理意见,实施从轻处罚,有效增强企业主动纠错、自我纠错的自觉性,有助于降低环境风险,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原标题:2024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水污染类案件)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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