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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办法》明确,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由举报人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登记;对于跨县、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登记。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箱、来访或来信等途径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举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在接到举报信息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举报奖励认定结果。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按一宗案件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全部举报人平均分配;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举报人可以再次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下列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
1.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2.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及畜禽养殖废水的;
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应申领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液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4.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5.涉及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后经公安部门查实的。
关键词:
生态执法,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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