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一些企业排污行为被查实且违法事实明确,但因污染损害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原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却迟迟无法到位,导致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工作难以开展,进而损害了公众的环境利益。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和虎丘生态环境局创新机制,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近日,在上述两家单位的合力监督下,9家涉及大气污染等环境违法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不高的企业,通过在厂区补植乔木、向太湖投放鱼苗、制作并投放环保宣传册等“生态替代性修复”措施,完成了生态修复工作。
企业“小污染”赔偿损害成难题
2024年3月20日,虎丘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已取得环评报告及批复,但未完成环保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验收,且部分工段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装置,导致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对此,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由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特点,损害事实难以明确,且难以通过工程进行恢复。
执法人员对另一家某设备生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房西侧有一个转轮滤芯喷漆后正在晾干,旁边有两罐水性油漆桶敞开放置。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TVOC检测仪检测,油漆桶处TVOC浓度为118mg/m³,喷漆工件处TVOC浓度为554mg/m³,厂房周边道路有喷漆痕迹。该单位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该公司同样存在污染物排放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的情况。
“当企业排污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损时,法律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体现‘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虎丘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但在上述两家企业排污损害事实难以明确的情况下,通过传统生态损害鉴定不仅周期长,还可能存在鉴定费高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情况,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迟迟不能到位,无法及时进行“生态替代性修复”。
“一家企业排污,生态损害鉴定需要大半年,鉴定费需要至少5万。等鉴定出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可能只需几千到一两万元的情况。”去年,虎丘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查获了9家类似非法排污企业。
创新机制破僵局,确保生态及时修复
为解决企业排污生态危害不大、但赔偿金因生态损害鉴定等问题迟迟赔偿不到位的问题,2024年8月,虎丘区检察院与虎丘生态环境局联合出台了《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认定办法(试行)》。该办法探索创新机制,制定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调查、认定、磋商、修复、评估等全流程实施方案,着力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中赔偿周期长、评估门槛高、赔偿磋商难以及企业负担大的问题,确保企业在减负的同时,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2024年12月,在虎丘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全程参与下,虎丘生态环境局与包括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涉及大气污染等环境违法的9家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虎丘生态环境局根据9家企业的违法事实,运用类案参考、简易评估、多元修复等机制,确定了3.2万元赔偿额度及修复方案。
根据磋商协议,涉案企业自2025年1月起开展定制化生态修复。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修复进度云台账”,实现动态监管。截至目前,所有涉案企业均按时完成修复。3家企业在厂区补植乔木6株;3家企业向太湖投放鲢鱼苗约2万尾,促进水域生态平衡;3家企业制作环保宣传册在周边社区投放。
此次实践也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认定办法》的三大机制创新。通过“类案参考机制”,将个案办理时限压缩50%;运用“多方式赔偿机制”,拓宽修复路径;建立“线索移送快速通道”,实现生态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形成了“破坏—赔偿—修复”闭环,避免了“一罚了之”,使受损生态得到实质性补偿。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主办: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主编:孙健
审核:刘萍
编辑:张黎
版式:何安琪
原标题:企业排污损害认定难导致赔偿金遇阻,这题怎么解?
关键词:
排污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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