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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政协海南省八届四次会议第0599号提案答复的函》,答复了关于探索设立环保公益基金的提案,文件载明,建议对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管理工作很有参考价值。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政协海南省八届四次会议第0599号提案答复的函
周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设立环保公益基金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等会办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我们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对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管理工作很有参考价值。现答复如下:
一、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资金制度落实情况
(一)财政部门依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琼财资环〔2024〕844号),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包含法院裁判赔偿金、公益诉讼赔偿款、涉环刑事案件罚金、磋商赔偿金、义务人自愿赔付资金等,该类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统筹用于受损地生态修复、调查鉴定、效果评估等支出。政策同时明确,原则上污染清除、鉴定评估、生态修复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承担,义务人自主修复的相关经费由其全额出资。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督促生产建设主体履行土地损毁修复义务,对拒不整改单位依规征收土地复垦费,由政府统筹资金代为实施生态修复。省资规部门联合省财政设立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出台《海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以项目法分配资金,专项用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海洋生态修复、矿山生态治理等重点项目,夯实国土空间领域生态修复资金底盘。
(三)推广不预先收费鉴定制度,减轻办案压力。目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鉴定评估、应急处理等费用依法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2019年,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不预先收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确定了58家不预先收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引导鉴定机构先提供鉴定服务后收取鉴定费用。2024年初,不预先收费的机构扩大到141家,其中海南司法鉴定机构12家,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职能作用,有效缓解案件办理经费压力。
(四)持续完善跨部门协同与社会参与机制。我厅积极联合省直相关部门持续完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信息共享、鉴定评估、资金使用和修复效果评估的全链条联动。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我厅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修复及应急处置中的预算安排和支出效率,切实发挥资金效益。二是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培育和能力建设,推动解决鉴定难、周期长等问题。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2日
(联系人:陈锦泓;联系电话:65236049)
引用:关于政协海南省八届四次会议第0599号提案答复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7月21日]
关键词:
环境修复,生态修复,矿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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