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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重庆K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经营活动。被告人蒲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出资比例51%,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被告人付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技术工作,同时系公司授权签字人;被告人陈某担任公司采样部部长,系公司授权签字人。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K公司在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更换监测样品、擅自变更环境监测点位、故意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伪造监测时间等多种方式伪造、篡改监测数据,为委托排污单位出具虚假的环境监测报告。被告人蒲某某、付某某作为K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授意、默许、纵容公司业务部门在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被告人陈某作为K公司采样部门负责人及授权签字人,明知公司在环境监测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仍在采样、报告审核环节积极参与实施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专家甄别,K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167份,报告价值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
二、履职情况
2023年6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M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K公司开展环境监测,K公司存在修改监测设备显示时间、伪造采样时间等违法行为。次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江津区公安局)对K公司开展联合执法,发现该公司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同日,江津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3年10月31日,江津区公安局以K公司、蒲某某等4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津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167份监测报告并非常见的少采样、不采样或直接篡改、编造检测结果等方式弄虚作假,上述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均到现场采样,形式上属于采样程序不规范,其监测结果是否失真可能引发案件定性认识分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会商后,共同走访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听取专家意见,深入了解废气、废水等环境指标采样、监测、实验过程等专业性要求,并同步商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情形进行认定。综合采样原始记录、高速公路卡口信息、委托单位出入门记录、涉案人员手机电子数据等开展实质审查,将在案167份监测报告根据弄虚作假方式分为三类。一是替换样品、稀释样品或随意变更采样地点等情形,属于典型弄虚作假;二是重新采样检测直接替换原始未达标数据,实质审查属于更换监测样品;三是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采样时间或监测时间,一种情形是同一点位废水多次采样未按规定间隔时间一次性完成,另一种情形是废气监测随意修改现场监测设备时间,监测结果均不能真实反映原始记录上采样或监测时间的废水、废气排放情况,本质上已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应当认定为虚假证明文件。
同时,K公司实际控制人蒲某某辩称自己未授意公司其他股东或管理人员篡改监测数据,未授意采样员工违规采样,但证据显示蒲某某一方面直接授意员工篡改部分超标监测报告,另一方面主观明知其他股东存在类似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全面梳理陈某手机电子数据,证实陈某向蒲某某汇报过如何采样、监测时间造假,以及蒲某某在公司管理群中知晓采样员工外出采样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蒲某某对上述行为未予以制止或纠正,此类消极不作为实质上构成对违法行为的默认授权,应当综合判定其为了单位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单位犯罪。
2024年11月28日,江津区检察院对K公司微罪不起诉,并移送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同日,江津区检察院以蒲某某、付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蒲某某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该案违法所得金额应以超标因子单价认定,该案违法所得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对此,公诉人结合事实证据进行答辩并得到法院采纳:在环境监测业务收费标准中虽以监测每项因子单价进行报价,开展实地采样的监测报告中仅篡改、伪造个别超标因子数据,但监测报告的出具流程是全部监测数据审核完成后,予以签发并加盖CMA印章生效,个别因子数据直接影响整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违法所得不应单独拆分计算,应予以整体评价,即整份监测报告收取的费用都属于违法所得。
2025年9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蒲某某、付某某、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结后,江津区检察院与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组建专项帮扶小组,上门走访企业,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环保和规范意识淡薄、内部奖惩机制缺失等问题,实地了解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排查采样、实验等关键环节风险隐患,逐一列明问题清单和整改指引,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指导,推动风险隐患源头解决。
三、典型意义
认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应突破形式要件进行实质评价。环境监测过程中重新采样、伪造监测时间、采样未按规定设置间隔时间等不规范采样程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已对核心监测数据造成重大影响,监测结果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此类行为“形式合法、内容虚假”,隐蔽性更强。检察机关通过听取专家意见、走访行政机关等,开展实质审查,对于监测数据未能客观、真实反映产废单位排污情况,从而无法对证明事项起到证明作用,本质上导致出具的监测文件核心数据失真的,应认定为虚假证明文件。
精准打击环境监测领域“造假”行为,应实质化认定单位犯罪和整体性计算违法所得。认定单位意志,应突破形式决策程序,实质性审查利益归属与主观动机,整体性评价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的经营活动,在单位主要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默许下实施弄虚作假行为,且违法犯罪所得归单位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同时,环境监测报告具有整体性效力,部分数据虚假也应当以整份监测报告计算违法所得,破解“碎片化追责”困境。
充分发挥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效能,坚持分层处理、司法引导破解环境监测行业治理难题。秉持惩治与保护并重、办案与治理并行的履职理念,区分责任主体,精准打击“关键少数”。对犯罪单位依法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仍有处罚必要的,检察机关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建议行政处罚。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联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专业帮扶,实现从“事后惩处”到“事前预防”的治理升级。
本案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前适用的环境法律和司法解释。
原标题:重庆一公司伪造167份监测报告,三人获刑! |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三)
关键词:
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水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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