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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改革 提升排放检验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体系,推动检验质量全面提升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政策指导。
《意见》立足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现状,聚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设备管理、检验操作、日常运维、人员技能等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行规范、全程可溯、常态监管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坚持源头严管、突出重点、管理创新、科技赋能的基本原则,指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照生态环境法典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同时统筹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元力量共治,推进机构规模与市场需求匹配适应,有效提升检验数据质量和检验合规水平。
《意见》围绕完善机构准入退出管理、提高排放检验合规水平、优化检验设备质量管理、加强检验机构精准监管、健全行业自律监督机制等五个方面,系统提出12项改革措施。在机构准入退出方面,加强资质认定专家评审,推行清单式现场评审,确保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符合条件要求,对违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惩戒,将严重弄虚作假机构坚决清出市场。在检验合规运行方面,既要求机构全面依法开展排放检验,也要求加强设备的日常自检维护,相关过程纳入电子档案实施全面管理。在设备质量管理方面,明确设备质控要求,优化分析仪、底盘测功机等主要设备检定校准,严禁使用具有作弊功能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软硬件,鼓励开展设备自愿性认证和明管明线设置。在机构精准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大数据监管模式,建立检验异常识别和智能预警模型,动态识别问题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实施机构记分管理制度,推进检测线“一线一码”,自动调取检验设备全流程管理情况。在行业自律监督方面,完善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用引导和技能培训,鼓励树立行业标杆,促进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筑牢移动源污染防治防线。
原文如下↓
关于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改革提升排放检验质量的意见
环大气〔202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机动车污染治理,持续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改革,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质量,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源头严管,加强资质认定专业评审,完善违法企业退出机制,推动机构数量与市场需求适应匹配。坚持突出重点,聚焦设备管理、日常运维、人员技能等机动车排放检验薄弱环节,加快提升检验质量。坚持管理创新,建立健全资质认定、设备质控、记分管理等制度,推进检验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坚持科技赋能,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面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智化监管。
二、完善机构准入退出管理
(一)加强联合准入评审。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时应确保评审组中有熟悉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及管理的专家,专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荐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评审人员管理要求纳入当地资质认定技术专家库。2026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建立全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专家库,并在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上公示,供各地现场评审时选择使用。
(二)规范现场评审要求。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实施清单式现场评审,严格执行检验机构能力现场审查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技术指标、软件功能、检定校准证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结果等进行现场确认。加强机构人员现场操作能力审查,严格执行机构人员任职条件和操作技能现场审查要求。
(三)实施违法机构惩戒。对于符合《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的违法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逐步实现检测能力与市场需求匹配,推进解决供需失衡、竞争失序问题。对违法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检验机构环保能力检查,对于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限期整改,存在问题的检测线在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检验。
三、提高排放检验合规水平
(四)依法规范检验过程。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比对车辆信息,重点查验尿素添加、排放控制系统工作等情况。不得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改变检验参数和条件、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伪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和结果等。2026年年底前,重型燃气车、重型汽油车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要求实行工况法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明确检验车辆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轴荷范围,严禁超范围检测。
(五)加强自检运维管理。检验机构按要求建立设备运行维护制度,推行电子档案化管理。按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每日自检和每次检测前设备校正,确保设备维修及组件更换调整、标准物质购置和使用记录可查询。及时更换影响设备测量准确度的关键部件,对设备进行重大维修后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检验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实时共享。
四、优化检验设备质量管理
(六)明确设备质控要求。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鼓励开展检验设备(含软件)自愿性认证。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相关排放检验设备技术规范,明确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软件功能、质量控制及防篡改功能等相关要求。检验机构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及软件不得设置可能导致检验数据失真的装置、程序或端口。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设备质量不合格、预置接口或条件用以篡改数据等情况,开展设备(含软件)供应商延伸检查。
(七)严格设备检定校准。生态环境部研究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生态环境部门计量标准。排气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等主要分析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符合检验设备仪器检定校准要求。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将检定机构目录在本地主管部门网站和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上公示。
(八)推进明管明线管理。鼓励逐步推行排放检验设备管线布设可视化,现场评审应按《指导书》要求确认明管明线情况。严格执行设备物理隔离规定,对检测人员屏蔽检测数据,防范检测人员根据检测过程数据违规中止、调整检测等行为。试点推进电子封签使用,对擅自拆除、改变管线连接等行为实现自动化报警。
五、加强检验机构精准监管
(九)查处虚假不实问题。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年度计划,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弄虚作假的,参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弄虚作假行为清单》(附后),按程序启动调查,依法进行处罚。
(十)提升数智化监管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开发异常检测和作弊识别模型、智能分析预警模型,建立检验检测异常问题识别库,提升监管精准性。鼓励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推行差异化管理。鼓励推进“一线一码”,每条检测线对应一个二维码,自动调取硬件设备、检验软件、标气、耗材等关键信息,显示检定和校准有效期,实现标准物质、耗材等到期自动提醒。生态环境部研究开发国家机动车排放检验程序软件,供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广使用。
六、健全行业自律监督机制
(十一)深化行业自律约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制定符合检验检测行业特点的自律公约,规范成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检验、校准、设备制造等行业开展自律承诺,建立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开展自查自纠。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大比武,树立行业标杆。健全从业诚信机制,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十二)做好宣传培训引导。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多渠道加强警示教育。健全公众举报和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指导检验机构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检验机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专业技能。
附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弄虚作假行为清单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9月17日
引用:关于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改革提升排放检验质量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 [引用日期:2026年9月18日]
关键词:
尾气检测,污染源监测,气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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